我爱孩子 新闻 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九大亮点解读

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九大亮点解读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修改后,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加到10章86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当前婚姻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那么,这次改版有哪些亮点呢?与过去相比,有哪些不同和变化?

亮点1

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医院在实施生育手术或其他与女性相关的特殊医疗行为时,如选择自然分娩或剖腹产、无痛分娩等,通常会将女性的丈夫或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的知情同意人。如果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女方同意,也不能做手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性处于昏迷状态或者无法做出自己的选择,需要家属签字手术。但是,当女性清醒,能够自己做出选择的时候,就应该尊重她们的意愿,自己做决定。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明确规定,妇女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不可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和其他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禁止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实施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当女人与家人或亲戚意见不合时,要尊重自己的意愿。

由此可见,本法实施后,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帮助孕妇或者其家属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都将是违法的,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样,面对自己的生育手术或治疗,女性自己的意见是最重要的。

亮点2

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性骚扰是近年来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日常的工作、学习或者生活中,很多女性都受到过性骚扰,这让受害者难以预料,苦不堪言。很多影视剧都或多或少涉及到性骚扰话题,比如《我的实习生活》 《杜拉拉升职记》等。再比如今年热门法制剧《底线》中李方宁的职场性骚扰。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中第23条明确规定,禁止以言语、文字、形象、肢体行为等违背女性意愿的方式对其进行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此之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40条只是对禁止性骚扰作了一般规定,但修改后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理性骚扰和性侵犯的制度和机制。比如对性骚扰的途径做了一个列举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可以分为几种类型,包括言语性骚扰、言语性骚扰、形象性骚扰、身体性骚扰和其他性骚扰,对妇女维权的途径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妇女可以利用相关单位和国家机关。

此外,校园和职场中的性骚扰最为常见,因此校园中的女学生和职场中的部分女员工属于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主导人员的侵犯。有鉴于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学校和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责任,进一步降低了性骚扰的发生率,拓宽了女性维权的途径。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开展身体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并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发展。学校应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理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学校不得隐瞒性侵、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也就是说,无论中小学还是大学,从明年开始所有学校的规章制度都要包含预防和处理性侵害和性骚扰工作制度的内容。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详细列举了八项措施,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女性的性骚扰,包括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确定负责组织或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和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程序,及时处理纠纷,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和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辅导;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其他合理措施。

亮点3

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老宋发现,一名前来入住的男子抱着一名12岁的女孩。孩子处于昏迷状态。男子神色慌张,解释说女儿睡着了。但是老宋入住的时候发现两人姓氏不一样,男方也无法证明女孩是自己的孩子。作为酒店经营者,考虑到种种异常,不排除出现过侵害女性权益的情况。老宋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实践中,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可能发生在旅馆,住宿经营者最容易发现此类行为。如果他们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范了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完善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对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保证住宿经营者安全、及时报告的义务,避免他们“与己无关就挂”、“视而不见”。也是及时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

亮点4

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网络暴力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身权益作出了规定。

对于女性这个弱势群体来说更是如此。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入选2020年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杭州女送快递被诽谤案”。小吴下楼取快递时,被便利店老板郎拍下。郎随后跟他“开玩笑”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对涉及女性的事件报道应客观、适度,不得夸大事实或夸大宣传,侵害女性的人身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女性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应该谨慎而认真。在发布报道之前,他们应该核实新闻来源的真实性,并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同时,要注意保护女性隐私,坚持适度原则,不得以夸大事实、夸大事实的方式侵害女性个人权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人对某一事件使用超出正常评论范围的攻击性、侮辱性语言,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当事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亮点5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在完善人格权保护方面,新法特别提到,要加强对女性婚恋交友权益的保护,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早在2015年,我国《反家暴法》就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既是对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也是对施暴者的震慑和警示,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家暴。该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实施的暴力,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被监护、寄养、同居、离婚等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也包括在法律中。但近年来,因婚姻纠纷侵害女性人身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如以谈恋爱或交朋友为由继续纠缠、骚扰女性,甚至在婚姻关系结束后泄露、传播女性隐私等。当女性面临这些侵害的危险时,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明确加强了对女性婚恋交友权益的保护,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恋爱、离婚终止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的实际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样可以为更多的潜在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武器来维权。

亮点6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女研究生小林在应聘一个职位时被用人单位告知,她符合该职位的其他条件。但因为工作强度大,经常需要加班,所以仅限于只招男性。

性别歧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求职时,有相当比例的女性在面试中受到过歧视。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表达了对职场性别歧视进行干预的态度,并根据近年来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容易发生的性别歧视行为,将其分为五类,便于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劳动者理解。

具体而言,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预防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聘用)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于男性或者优先录用男性;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查询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把孕检作为入职体检项目;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将婚育状况作为备案(聘用)条件的;以其他性别为由拒绝招收或者录用妇女或者以差别化方式提高招收或者录用妇女标准的行为。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条款,不得对女职工的婚育做出限制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障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和附件,或者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障专项集体合同。在法律保护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以具体合同条款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防止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为由,不履行特殊保护义务。这项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工作场所妇女的保护。

除了招聘程序,新修订的法律还增加了第49条,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纳入招聘、录用、晋职、晋级、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评聘、培训、解聘等过程。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这将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的全过程,增加安全性。

亮点7

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原《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升、晋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性怀孕并依法享受产假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可以看出,这个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变相降薪,限制女职工生育,比原来的法律更加完善。而且还明确了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到期时,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进一步加强了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地兼顾生育和事业提供了支持。

亮点8

婚登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受医疗条件的影响,过去有些夫妻婚后可能会发现不孕不育问题,或者发现对方有遗传病却不告诉,影响感情和婚姻质量。为了避免这种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鼓励这两者

具体来说,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有关的身体检查。第六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婚姻家庭咨询服务,可以引导当事人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防止双方积怨过细,成为势不两立的敌人,从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亮点9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在财产权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规定了男女的平等权利,并增加了妇女在夫妻共同财产上记录自己名字的权利。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的性质,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难点。此时只能结合财产来源、取得时间、是否发生赠与等综合考虑认定。该条款新增内容为女方确认和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奠定了基础。第66条规定,妇女同配偶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和可以共同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自己的姓名;如果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有错误。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根据其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在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法院审查的首要重点。虽然《民法典》第1092条以各种方式规定了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但往往是婚姻关系中具有经济支配地位的一方实施上述行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方很可能因不能充分证明所主张的事实而承担不利后果。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全部共同财产。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另一方财产。这就明确了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有效解决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举证困难的问题。而且该条款明确规定,如实申报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否则法院可以依据该条款对拒不履行的一方作出不利认定。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动申报共同财产,既能有效减轻双方举证责任,又能促进离婚财产分割效率。(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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