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生完女儿两个月后,我以各种理由主动向公司递交了辞呈,要求解除还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此时,我已经在公司工作了4年。考虑到我还在哺乳期,公司没有同意我辞职。后来在我的一再坚持下,公司只好同意了。现在,我后悔不该辞职。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吗?
读者:李丹丹
李丹丹的读者们:
不能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
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是限制用人单位行使相关权利的特殊时期。
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也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包括15天产前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055-79000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还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本人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即使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用人单位也应当延长合同期限,直至相应情形消失。
这种情况下,虽然你还在哺乳期,但是你提出了辞职,即使公司不批准,你还是坚持辞职。此时,公司批准你的辞职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由于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不包括劳动者自愿离职的情形,而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严梅生法官
来自:劳动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