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交所网站30日消息,为更好地坚持创业板定位,支持更多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上市,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暂行规定》共有13条,比原来的《暂行规定》多了4条,部分条文略有调整。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制定R&D投资复合增长率、R&D投资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评价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除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第三条)。
第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加大对相关行业的限制。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行业、从事学前教育、学科培训、金融服务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第五条)。
三是进一步收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发行人在申报时应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自我评价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专项意见(第七条、第八条)。
第四,完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第九条)。
众信。com,12月30日
原标题:深交所:禁止从事学前教育和学科培训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