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成都崇州法院作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川0184民事保护令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泄露、传播申请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1月4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因婚姻纠纷导致女性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不仅是家庭婚姻,恋爱关系中也是如此。比如情侣分手后,男方泄露、传播女方隐私和个人信息。在上述案例中,(女,未成年人)是一名在校学生,曾与李是男女朋友。双方分手后,李多次通过其和Aauto Quicker账号发布上学、生活照、恋爱史、流产等隐私信息,并对进行侮辱,引起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损害了的名誉。陈某压力很大,不愿上学,长期失眠,甚至自残。
当女性遭受这种侵害时,如何维权?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妇女权益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主要针对已婚妇女,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较窄。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实施暴力的,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但在监护、寄养、同居、离婚等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包括在法律中。然而,恋人可能不会住在一起,因此有必要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为回应社会关切,今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恋爱、离婚终止后,纠缠、骚扰女性,泄露、传播女性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的实际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规定不仅包括纠缠、骚扰女性的行为,还包括泄露、传播女性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既有婚姻解除后的保护,也有恋爱分手后的保护。这就扩大了保护范围,实现了对女性婚恋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因为新的规定,上述案件中的陈某向崇州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签发全国第一张“保护女性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纠缠、骚扰,妨碍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禁止李某泄露、传播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陈某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维权和保护武器,也为其他以谈恋爱或交友为由,或在恋爱关系终止后,纠缠、骚扰女性,泄露、传播女性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人敲响了警钟。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处罚人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仍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司法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相恋后被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也可以受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保护女性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赋予了广大女性更多的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