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5日,河北唐山一男子家暴女子的视频在网上热传。监控视频显示,一名黑衣男子殴打该女子,一名带着孩子的女子在旁边制止。被打的女子倒地后,男子拿出一辆儿童车,猛砸女子头部,令人震惊。
俗话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源地。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事件不时被媒体和网络曝光,对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构成了最大的威胁。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家暴受害者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解读和维权提示。
[新闻事件]
揪头发,拳打脚踢男人,家暴,同居女人
网上视频显示,一名黑衣男子抓住一名疑似哺乳的女子,对其嘴巴拳打脚踢。怀里抱着婴儿的女人不停地停下来说:“别打了!别打了!”
女子被打倒在客厅地板上后,黑衣男子还在坚持,甚至用塑料婴儿车猛砸女子头部。被打的女子挣扎着让保姆报警,说被打得很惨。女子躺在地上约40秒,期间孩子一直看着躺在地上的女子。随后,黑衣男子听到女子腹部又踢了一脚。
有网友表示,看到黑衣男子动手,非常气愤。尤其是男人用婴儿车打女人,虽然是塑料婴儿车,但是也很重。面对五大三粗的暴力男,柔弱的女性很难反抗,视频画面非常令人担忧,担心女性的安全。
据媒体报道,涉事男女是同居关系,没有领结婚证。两人生了一个孩子,为了家庭经济产生了矛盾。这个男人对这个女人很暴力。目前,涉事男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受伤女子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救治。伤势不重,没有生命危险。
事发后,该女子的亲属公布了监控录像。目前,涉事男子已向该女子道歉,并取得其亲属谅解,相关视频已被删除。
【律师普法】
一、法律上如何界定家暴?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也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对家庭暴力说“不”是社会各界达成的共识。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虐待、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害。”这篇文章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在实践中,除了上述形式外,还有其他行为可以归为家庭暴力,需要加以明确。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号。这一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通过列举的方式扩大了家庭暴力的种类,明确了冻饿和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威胁、盯梢、骚扰都属于家庭暴力。这不是对家庭暴力的概括,更不是对公共私生活的干预,而是通过详细的规定对家庭暴力做出明确的定义。这种细化将具体情节敲定,也有利于更好地普及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知识。
二、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对受害者造成的暴力的严重程度来确定。法律责任的种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受害人可以要求家庭暴力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部门可以对实施家庭暴力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刑事责任是指家庭暴力会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第1079条第3款第2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3.家暴受害者如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障婚姻案件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虐者和受害者之间架起了“保护伞”和“隔离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复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双方当事人,同时送达辖区派出所、村委会、镇妇联等机构,由其协助执行。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近年来,在制定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存在一些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附带离婚等民事诉讼。
这意味着,家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离婚或其他诉讼。
从程序法的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和执行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可以不依赖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组织(被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可代表他们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胁迫、恐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4.家暴受害者还有哪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
发生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及时收集证据。遇到家庭暴力后,要注意保存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做好第一时间的取证固定工作。
2。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出面制止,提供援助,批判
(a)各方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警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出警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报警笔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的;
(四)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视听资料;
(6)电话录音、短信息、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
(七)医疗机构的病历;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庭暴力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受理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其他证据。
文/朱孝圣
(北京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