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官网,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与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相比,本次《办法》主要修改了四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二是取消了对子女数量的限制;三是简化出生登记要求;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
这个《办法》一出,就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有网友认为《办法》的出生登记是“户口”,出生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鼓励私生子。一时间,“出生登记”成为热搜话题。
“听说过,但是不知道”,“不知道,因为没结婚”.最近,中青报和王忠清的记者走上街头,采访年轻人对出生登记制度的看法。很多年轻人摇摇头,表示对制度不太了解,尤其是出生登记制度和“上海户口”的关系。
出生登记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这个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什么?公众对出生登记制度有哪些误解?
厦大教授蒋岳在接受中青报Zhongqing.com记者采访时解释,出生登记是经办机构记录出生人口信息的行政行为,是准确掌握居民生育状况和服务需求、提供和享受妇幼保健等生育健康服务的基础,也是人口统计监测的基础源信息和依据。“如今,出生登记强调客观中立,不再作为控制居民生育行为的手段和工具。”
“登记人怀孕后生育前可以办理生育登记,未办理的应当在孩子出生后及时补办。”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琦认为,出生登记制度在社会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公民出生登记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殖保健等生育政策服务。
北京高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庭法专家张静表示,现行出生登记制度弱化了计划生育期间人口生育管理的功能,更多承担了社会数据登记、汇总统计、比对等功能。
张静说,出生登记制度与劳动法中的个人生育保护原则和社会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省市在出生登记中明确提到需要提交夫妻双方的结婚证,所以一些单身母亲在非婚生育时,因为没有准生证而无法获得生育津贴和法定产假。”
“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北京史静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少玲表示,出生登记系统的主要功能是统计新生儿数量。如果出生登记必须提交夫妻双方的结婚证,那就是对非婚生子女的一种变相歧视,有失公平。
有人把《办法》的出生登记解读为“上户口”。对此,黄琦指出,“出生登记”不是“户口”,出生登记制度不同于户口制度。出生登记在卫生相关部门办理,户口在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出生登记可以网上登记,主要是告知公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卫生管理部门了解出生的基本情况。
姜岳分析说,户籍是一种户籍管理制度,是负责户籍管理的行政机关记录和保留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件
《办法》提出“出生登记应取消对婚姻的限制”,甚至惹得不少网友“争论”,认为这是在鼓励非婚生子女。对此,接受中青报和Zhongqing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这种观点被误解了。
四川省卫健委曾回应,《办法》并不是鼓励未婚生育,而是为了保障“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他们在出生登记后享受一些妇幼保健服务。
在黄琦看来,这一政策并不是鼓励未婚生育,而是更加理性地为生育和婚姻松绑,对未婚怀孕者进行登记,让他们享受包括生育保险待遇和生殖保健在内的生育政策服务。
“婚姻家庭的质量,对婚姻情感价值观念的理解等。与这项政策无关。”张静说,出生登记制度的本质是国家统计监测人口,提供生育服务,不具有稳定家庭功能的作用。《办法》是对公民生育权的尊重和对未婚者的保护。
魏少玲表示,《办法》的出台是一种进步,更多的是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角度出发,而不是鼓励非婚生子女。“虽然这不能真正改变单身母亲的现状,但至少帮助她们进行出生登记,没有太多障碍。”
“一些未婚女性因为不能及时进行出生登记,不可避免地陷入多维困境,主要体现在无法办理生育保险和享受产假。”黄琦分析,已生育的未婚女性由于多重原因缺乏配偶或原生家庭的关心和支持,以至于在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不得不暂停工作或主动辞职或被动失业,这将使她们的处境更加艰难。
近年来,黄琦和一些CPPCC委员呼吁非婚生子女的妇女在生育待遇方面获得与已婚妇女同等的权益。在第十三届上海CPPCC第五次会议上,她和CPPCC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保障上海市未婚生育妇女享有生育保险待遇的提案》份,建议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确保生育的未婚女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依法保障其产假等生育权益。
江月注意到,现在一些地方的出生登记规定已经有所调整,出生登记已经转变为一项公共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她希望国家立法机构尽快修改生育保险和劳动法等法律,使单身母亲能够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待遇等相应权益。
目前,在安徽、广东等地的出生登记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中,“是否结婚”不再是出生登记的必备条件。
中青报王忠清记者冼洁洁见习记者刘玉恒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3年2月9日第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