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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范文

实施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示范论文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期xxx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积极适应德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准确把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强化以乡镇干部为重点的宗旨意识, 着力强化乡镇政府服务职能,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创新服务供给模式为途径,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核心作用,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党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实;坚持改革创新,严格依法行政,有效推进乡镇政府法治服务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回应民生需求,为人民提供准确有效的服务;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推进农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乡镇政府的服务能力将全面提升,服务内容将更加丰富,服务方式将更加便捷,服务体系将更加完善,基本形成功能科学、运行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系。

第二,进一步强化乡镇政府的服务职能

(1)强化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乡镇政府主要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巩固和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改善农村教学环境,保障校园和师生安全,做好控制辍学、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推进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建设,加强社区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创业支持等劳动就业服务;做好公共卫生、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服务;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和优抚安置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三农”人员、贫困儿童等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体的权益等基本社会服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加强古村落、古树名木、历史文化村和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推进全民阅读、数字广播电视入户,共享文化信息资源,组织群众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乡镇政府还应提供其他公共服务,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基本经济权益、防灾减灾、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食品安全、社会秩序、冲突解决、扶贫、未成年人保护、消防安全、农村危房改造、国防动员等。县市政府应制定乡镇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特别是将扶贫开发、扶贫等任务列入清单,并明确服务对象和要求。

(2)加强乡镇政府在消除贫困中的作用。坚持扶贫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落实扶贫政策措施,做好贫困人口的准确识别和动态管理;以贫困乡镇为重点,紧紧围绕脱贫目标,确定从村到村脱贫的时间顺序,制定扶贫计划,确保“两忧三保”的实现。支持和引导贫困村和贫困户自主确定扶贫项目,做好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充分参与项目监督和评估。加强异地扶贫搬迁服务,支持移民安置点物业经济发展,增加移民家庭财产收入,支持移民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生态修复。积极推进贫困村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不断提高村级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和规模化,巩固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成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3)扩大乡镇政府的服务管理权限。按照事权分散、权责一致的原则,除依法必须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行政许可事项外,依法将各类直接面向人民、数量多、范围广、便于乡镇服务管理、效果好的事项下放给乡镇政府。 重点是扩大乡镇政府在农业发展、农村管理、安全生产、规划和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减贫方面的作用。 有序推进扩权强镇改革,大力发展一批经济发达、经济实力强、辐射面广、带动效果好的中心镇和重点镇。加强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人民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参与和建议权。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向乡镇政府转移任务。确需乡镇配合或委托乡镇承担相关事项的,应当按照权利和责任平等的原则给予乡镇必要的管理权限,并提供相应的障碍。依法制定具体措施,扩大乡镇政府的服务管理权限,明确权力下放事项、权力下放程序和法律依据,确定权力下放后的操作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确保权力下放后的权力能够被接受和使用。

(4)推进乡镇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探索乡镇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开展综合执法。在市场监管等基层问题多发、需要强有力的专业技术支持的领域,可以按地区设立执法机构,推动综合执法向乡镇延伸。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乡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强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执法队伍的统筹规划。探索建立乡镇综合执法机制。派驻乡镇的各类执法队伍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指挥调度,机构和人员纳入乡镇日常管理考核。执法队伍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5)理顺乡镇机构管理体制。乡镇机构实行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加强乡镇政府对上级业务部门所属乡镇服务机构的统筹协调。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实行限额管理,在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统筹范围内设置。加强乡镇机构设置管理,除了有关机构设置的具体法律法规外,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自上而下对口为由要求增加乡镇机构和人力资源配置,县级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乡镇机构设置。加强农村管理体制建设,确保职责和人员到位。

第三,进一步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1)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规划的一体化。按照区域覆盖、系统协调、统一标准的要求,打破城乡界限,加快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在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和资源承载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协调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根据农村振兴战略要求,统筹规划农村建设空、生态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加强中心镇、重点镇和特色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促进服务资源高效配置和有效辐射。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公共资源投入,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从登记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和当地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推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制定德宏州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强标准体系的引导和约束机制。

(2)完善乡镇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支持发展乡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事业,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和小城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属于县级以上政府职权范围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足额安排资金,不得要求乡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承担乡镇行政区域以外的重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县级财政应加大投入,提倡和鼓励乡镇共建共享。完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源下沉力度,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协调发展。

(3)完善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县乡财权和支出责任,建立与财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县市政府要强化所辖乡镇协调发展的责任,充分保障乡镇的工资、经营和基本生活支出,帮助弥补乡镇财政缺口。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贫困乡镇的支持力度。建立财政激励机制,对经济发达城镇、特色城镇和吸纳人口较多或对税收贡献较大的城镇实施财政激励政策。县市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新增财政收入返还、土地租赁等方面给予乡镇支持。在一段时间内。对于税收,他们可以采用核定基数、收入分成等方式。,调动乡镇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对于欠发达乡镇,特别是贫困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根据重点工作的表现,实行奖优补劣,给予乡镇适当的独立财力。增强乡镇预算编制的独立性,硬化乡镇预算约束,加强预算执行,规范支出,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严禁乡镇借钱,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加强和规范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全覆盖。

第四,进一步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1)建立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机制。完善群众组织承担乡镇政府职能的相关措施。明确乡镇政府、村(场)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界限,推进基层行政事务、群众自治事务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的分离。全面清理和废止乡镇政府与村(场)委会签订的行政责任书,代之以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权利随责任、费用随事情”的原则予以保障。落实村级组织运行经费和村干部待遇保障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立合理的增长机制。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加强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提供乡镇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推动乡镇政府加强政策引导、登记和办公室协助、项目运作、人员培训等工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和经济实体为人民服务。依法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乡镇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乡镇政府对各类服务提供者的统筹协调和有效监管。

(2)增加政府服务采购。为加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平台建设,适合市场提供、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尽可能由社会力量承担。县市政府根据乡镇不同需求,制定乡镇政府采购服务指导目录,编制年度和长期采购服务计划,明确采购服务的类型、性质和内容,完善采购服务的招标、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和购买服务的有效途径。鼓励和引导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团体、公益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承接政府采购服务。

(3)提高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依托统一的基层党建服务平台和政府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政府服务”,推进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落实。深化“配送服务”改革,扎扎实实推进企业启动时间减半、项目审批时间减半、政府服务一网打尽,企业和群众力争一进一门,最多跑一次,所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照一律取消。在统一的数据共享和交换系统支持下,“全面受理乡镇前台,办理县乡(镇)后台分类,推进乡镇、县乡(镇)和县级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面向公众的综合在线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面向贫困乡镇的信息化综合服务点。扩大网上受理和办理政府服务的数量和种类,简化办理手续。加强政府服务网络无障碍建设,推动乡镇公共服务向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推进乡镇人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构建便民、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

(4)完善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评价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监督和评价中的作用。完善科学有效的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机制,建立乡镇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和乡镇政府领导干部来访制度,坚持乡镇干部联系服务群众的常态化和全覆盖。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建立协商结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落实人民意见征集、重大问题听证、重要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和CPPCC委员反映情况和建议的“直通车”制度。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完善乡镇政务与村务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互联网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乡镇政府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及时收集和掌握公共服务需求信息,及时披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

(1)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乡镇党委要加强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乡镇政府的领导,支持乡镇政府依法行使职权,扎实开展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服务的水平。严格落实党建责任制,加强党委自身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并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深化反腐斗争,加大抓村力度,重视党组织生活,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使农村基层党组织成为落实党的政策、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振兴的坚强领导核心。

(2)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乡镇工作特点的干部管理制度,形成吸引、留住、用好的良性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拔最优秀、匹配最强的乡镇领导班子,特别是加强贫困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确保贫困乡镇党政一把手的稳定,注重选拔扶贫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人才向乡镇流动的政策支持体系,把农村一线工作和培训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系统选拔有发展潜力的县级以上年轻干部到乡镇工作和任职,从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增加招聘乡镇公务员和乡镇职业预备人员。 有序推进乡镇之间、村与县级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 完善乡镇机构人员的岗位聘用、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等优惠政策。注意从乡镇企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继续实行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等级平行制度,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补贴政策。将乡镇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州、县、市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乡镇干部轮训制度,加大乡镇干部培训力度,加强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培训。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完善乡镇干部管理办法,引导乡镇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完善乡镇干部职业行为规范,实行乡镇干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绩效考核制和失职调查制。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实施激励和保障,充分激发乡镇干部和干部的创业活力。严格执行新录用(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县乡两级行政编制管理制度。积极整合项目和资金,支持乡镇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改善乡镇干部职工的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严格执行乡镇干部工作、考勤、病假等制度。

(3)完善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评价的奖惩机制。基于乡镇政府的职责,结合不同乡镇的实际,建立了科学的、差异化的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创新绩效管理方式方法,坚持绩效指标设置与目标管理相结合,实行一次性综合考核,清理取消职能部门对乡镇政府的单一考核。探索乡镇政府绩效“公开、公示、公开讨论”的实践,建立健全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政府双向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社会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方法,增加群众满意度在评价中的权重,注重评价结果的实际应用。对工作表现差、群众满意度低的乡镇领导和干部,要及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协调和规范村镇评估、表彰和示范创建等活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乡镇设置“一票否决”。

(4)加强对乡镇政府的监督管理。根据立法、改革、废止和法律法规改革的需要,根据《德宏州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泉州市机构改革完成后,县市组织部门及时调整了已公布的乡镇权责清单,报县市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不断推动乡镇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乡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乡镇政府重大决策发布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完善乡镇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县市政府对乡镇政府的经常性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依法监督职能和NPC代表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监督、审计等专项监督。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

各县市要认真落实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国家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工作指导、政策支持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委、市政府应建立检查机制,并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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