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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范文

法院执行三个条例和条例的示范文本

关于法院执行三项条例的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讯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治安办法》的要求,严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办案,确保各级法院办案人员独立公正地依法行使审判权。本规定是根据法院工作实际制定的。

第二条各级法院工作人员严禁干预其他人员违规办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非法干预和办案干预:

(1)未经许可,向办案人员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和询问他人正在处理的案件;(二)在审理、执行等办案环节,请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当事人说情和通风报信;(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的影响,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文、电话等形式。非法提问和干预办案;(四)违反规定批准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关联方传递涉案材料的;

(五)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办案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法院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和干预办案的行为。如果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干预办案,或以组织名义发函提出具体办案要求,办案人员应依法作出全面、真实的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我院同级纪委监察委员会、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和我院监察部(或纪委)报告。记录和报告材料应放在文件中,以便整个过程可以追溯和记录。

第四条记录和报告违法行为及干预案件的内容包括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和职务、询问或沟通的时间、内容及其他信息;如果有其他法庭工作人员在场,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在场的其他法庭工作人员签名取证。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专门的数据库,用于处理法院机关内部工作人员非法干预和干预案件,明确相关信息的输入、存储、提交、查看和处理的流程和权限。上述记录及相关信件、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以分类方式输入和存储。书面材料应随案卷归档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做好标记。

法院审判管理部和信息工作部负责非法干预和干预案件专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法院监察部(或纪委)负责统计和分析处理非法干预和干预案件专用数据库,设置处理非法干预和干预案件的电话号码,公布处理非法干预和干预案件的部门,受理相关举报。

第六条各级法院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各级法院认为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案件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

第七条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履行下列法定职责或者正常工作行为:

(1)法院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批准和传送所涉材料;(二)分管领导按照规定对案件进行内部监督;(三)信访部门在走访过程中做出必要的了解;(四)部门、上下对口日常工作中的正常业务指导和讨论;(五)纪检监察部门因信访和办案需要检查相关问题;

(6)履行法定职责和正常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各级法院的监察部门(或机关的纪律委员会)负责整理、汇总和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办案的线索。如果发现有关问题的线索,应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涉及本级法院管辖对象的线索,应转送同级纪委监察委员会,送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或由我院纪律委员会按管理权限直接查处;(二)对上级法院管辖范围内涉及的问题的线索,应直接上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或本机关纪委)进行分类处理;(3)涉及下级法院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可逐级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的监督部门(或

政府纪律委员会)进行分类和处置;(四)涉及其他地区和单位人员的线索,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当地纪委、监察院处置。

各级法院收到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及时处理,并通知移送问题线索的上级法院有关部门;如属虚假记载或虚假记载,应予以纠正,并及时澄清被记录人。

第九条各级法院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应当暂停检查;经过调查,他们将被开除,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他们将给予纪律处分;其中,那些为个人利益充当“诉讼经纪人”的人受到严厉惩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查处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办案,要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各级法院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政府处分:

(1)未能记录或如实记录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办案中的非法询问和干预;(二)按规定记录与相关法律文件、联系信函等文件中的内容。

如果法院办案人员不及时登记和报告非法干预案件的处理情况,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应从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每年不登记和上报违规、干预案件的法院和内部部门,应以党组或党支部的名义,出具违规、干预案件登记和上报情况说明,内部部门由党支部书记和医院分管医院领导签字认可,并报同级法院监督部门(或机关纪律委员会);各级法院由党委书记和院长签字认可,并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或纪委)。年终,各中级法院的法院统计资料应报送省高级法院监察局(或纪委)。

提交了无非法干预和干预的案件处理登记和报告,但事后发现在处理非法干预和干预案件中存在问题的法院或内部部门,将对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严格、严肃的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案件的处理情况,受法律和组织的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办案人员依法记录和举报的行为进行威胁、恐吓和报复。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级法院党组要履行主要职责,严格控制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案件的处理,加大典型案件的通报力度。

各级法院在查处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案件时,应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代理人

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方有利害关系的管理人员、近亲和其他人;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法院内部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本规定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包括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法院工作人员;本规定所称法院调查人员,是指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合议庭成员、执行人、审判助理以及参与审判执行各方面工作的其他人员;本规定所称按照有关规定,是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

各级法院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人民陪审员和聘用人员违反本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0年* * * *月*日起施行。

《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讯问和干扰案件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六款“其他履行法定职责和正常行为”的具体操作和适用的补充规定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CPPCC的有关部门移交和移交案件,以及针对案件的信函和信件。对NPC代表、CPPCC委员和特别监督员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关注和询问,接受者(或接受部门)将其转交各级法院代表联络部门处理。代表联络部门应建立台账,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移交、移送或监督的案件,由受案人(或受理部门)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相关法院院长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按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规定办理;(3)信件、访问、申诉等。对不涉及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案件,应当从人民法院移送各级法院信访部门,法院信访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并依法处理;(4)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中遇到他人干扰时,如发现其他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应主动向医院纪检监察组和医院监察局(纪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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