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孩子 新闻 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自查报告范文

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自查报告范文

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根据《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中心根据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认真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接待和咨询:

二.接受、批准和转让: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建立了一系列的受理、审批和指派制度,确保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得到指示,并指定律师为符合法律援助要求的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应当告知理由并及时申请复议。我们专门开辟了农民工申请工伤和工资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对于公安、检察部门移送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协助。同时,为了保证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我们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文件。对于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了标准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实现了规范化操作和文明服务。

三。案件处理:

为监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我们不定期参加庭审,随时向当事人或承办律师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要求承办人员确保案件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服务质量优良。对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心也及时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研讨制度,有效提高了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为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中心积极协调沟通。目前,已基本实现了与劳动仲裁和司法协助的衔接,基本实现了与法院的互查互免。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开辟了诉讼前干预等法律援助程序,确保了与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顺利合作。另外,由于长乐没有相关的鉴定机构,我们也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除或延期相关鉴定费用,以确保当事人能够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四。案件监督:

为了确保律师处理案件的质量,我们实施了案件跟踪系统。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我们明确告知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的承办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和费用,并在《通知表》中附上投诉电话号码。我们还发布了个案质量跟踪表,并建立了依靠该局登记、调查和处理投诉的制度。对于结案的案件,中心严格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的反馈意见,并对案件进行综合评审,确保案件质量监督机制得到落实。对审查合格的案件,及时支付办案补贴。此外,中心还不时开展案件质量自查活动,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通过走访及时沟通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补缺,有效保证案件质量,为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自查,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楚地看到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和不足,主要有:

1。该中心人员不足。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心人员不足的弊端进一步凸显。目前,由于该中心尚未纳入公共管理,不可能吸引法律专业人员加入法律援助团队。中心有3名工作人员。由于调动或辞职,目前中心没有工作人员。中心人员的管理和运作依赖于局的公务员。

2。与服务和质量评价标准相比,该中心在一些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如在接待和咨询方面,由于条件有限,中心没有放置盲文宣传材料,也没有设置电子触摸屏、闭路电视等。在受理、审查和指派方面,中心没有定期公布案件的指派、安排和处理情况。在案件处理中,律师了解案件处理情况后没有及时记录,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仍然无法在诉讼前阅读和复制案件相关材料,造成了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监督方面,中心没有表彰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员,也没有定期报告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针对以上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窗口建设,为贫困人群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心还将进一步规范对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的跟踪监督,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经费三项基本保障建设,通过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法律援助人员业务培训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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